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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火药枪射杀村干部与警察对峙 罪犯终伏法
发布时间:2014-09-12 10:21:47


    本网讯(杨镇海 周再佳)  9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犯徐广诚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3年6月11日,被告人徐广诚与其兄徐广朝因琐事发生矛盾,徐广诚追打徐广朝,徐广朝请求村干部处理。次日23时许,被害人张七贵(殁年44岁)偕同村干部管庆学、李明举、张小正等人来到徐广诚家调解。当徐广朝提及被徐广诚持火药枪追打时,张七贵等人坚持要求徐广诚将火药枪交出,引起徐广诚不满。徐广诚从楼上拿出火药枪,在楼梯口处朝张七贵开了一枪,并持刀捅张七贵,张七贵被火药枪击中,致胸腔内脏器损伤死亡。之后,徐广诚将张七贵尸体搬移到附近一土坎下后外逃。

    2009年9月12日5时许,公安人员将潜回家中的徐广诚包围,徐广诚持火药枪与公安人员对峙,抓捕未果。2010年9月25日4时许,公安人员再次将潜回家中的徐广诚包围,徐广诚持火药枪抗拒抓捕,后被抓获,当场缴获火药枪2支。经鉴定,缴获的2支火药枪均能正常击发,击发时对有生目标具有杀伤力。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徐广诚持火药枪射杀前来调解纠纷的村干部,还持刀捅刺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广诚非法持有2支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徐广诚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徐广诚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徐广诚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最高院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徐广诚的死刑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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