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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合作开矿为名诈骗钱财终审获刑7年半
发布时间:2014-09-12 10:11:39


    本网讯(汪次安 朱义香)  9月11日,笔者在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市乳源县一男子以合作采矿为名实施诈骗,骗取受害人47万余元,后经网上追逃抓获归案。日前,该院终审裁定维持乳源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7至2008年间,被告人黄建平委托黄某叫、黄某平帮其承租山地。在黄建平授意之下,黄某叫、黄某平分别与乳源县一六村委会等3个村委会签订了3份租山合同,所有租金及管理费用均由被告人黄建平支付,3份租山合同实际为被告人黄建平所有。

    2010年4月份,黄建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周某、邱某等人后,向他们说乳源县一六镇马鞍山有锑矿石,可以从别人手中把山地转租过来开采,并提供了广州市浩磊贸易有限公司的探矿证复印件及可行性预算报告、碳酸钙粉加工及开采的可行性论述等虚假资料。其还保证可以办好探矿证,只待探矿证批下来后就可以进行开采。周某等人信以为真,便与其签订了《合伙开发乳源县一六镇锑矿山项目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经黄建平安排,由黄某叫、黄某平二人出面与周某等人协商转让之前与3个村委会签订的租山合同,从而骗得周某等人支付所谓的合同转让款共计47.9万元。

    事后,黄某叫、黄某平二人在扣除“辛苦费”后,将剩下的47.68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至被告人黄建平女儿农业银行的账户上,黄建平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取出,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2013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

    乳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获得开采矿石资格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与其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7.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该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建平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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