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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狗打架引发主人互殴 一人重伤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15 08:51:55


    本网讯(汪次安 陈艳)  9月12日,广东省南雄市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市水口镇河村村民何某与刘桂两家的狗打架,引发两狗的主人互殴,结果一人重伤,IX(9)级伤残,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赔偿伤者42904元。

    据通报称,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桂与被害人何某两家的狗相互吠叫,被告人刘桂认为被害人何某用红砖角打了其家犬,而在何某家门口与被害人何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桂用柴刀将何某的头部、腹部等部位砍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何某属开放性颅脑损伤,IX(9)级伤残,构成重伤。

    被告人刘桂打斗后便逃离南雄市,一直在外地务工,其间赔偿了何某医疗费1万元。2013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一旅馆内将其抓获归案。

    日前,公诉机关向南雄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桂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此同时,被害人何某亦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11869。在审理期间,刘桂的亲属当庭赔偿何某医疗费27795元。

    南雄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刘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但赔偿的具体数额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该院依照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桂有期徒刑4年3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42904元,减去已赔偿的37795元,余款5109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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