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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制造鞭炮炮引爆炸致死雇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15 09:08:50


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决书内容。

    本网讯(刘婷章)  宾阳一男子郑学任雇请工人罗某私自在家加工配制鞭炮引线火药发生爆炸,至罗某死亡。9月11日,广西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学任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是该院在宾阳县开展2014年度打击生产“私炮”活动以来审结的首起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1年4月份起,被告人郑学任在自家的老房子里私自生产鞭炮炮引。2013年12月8日11时许,郑学任雇请的工人罗某在作坊里配制炮引时发生爆炸,导致罗某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爆炸发生之后,办案民警从郑学任炮引药储存房内依法扣押炮引药47.93千克。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炮引药内所含药物为烟火药。

    被告人郑学任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有罪,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指控的罪名,亦不清楚构成何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郑学任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一,被害人罗某是受雇于郑学任和郑学良两个人。爆炸事故是由其他相邻的作坊爆炸引起的,且发生爆炸时作坊内的烟花火药不是被告人郑学任的。故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郑学任的作坊爆炸引起;其二,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疑似黑火药)为民警淋水之后称量的,实际的重量不应该有指控的那么多;其三,一份检验报告无法证实全部涉案物品均为烟火药;其四,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应该作为定案证据;其五,被告人郑学任具有自首情节,其制造爆竹引线为生活所迫,且事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学任明知自己无民用爆炸物生产资质,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仍私自在自家的老房子里制造鞭炮引线火药,并雇请工人罗某进行加工配制。2013年12月28日11时许,罗某在配制鞭炮引线火药时该作坊发生爆炸。罗某被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爆炸发生之后,民警从被告人郑学任储存鞭炮引线火药的房子里依法扣押六袋其非法制造的成品引线火药,经称量共重47.93千克。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所送样品内含药物为烟火药。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爆炸事故是由其他作坊爆炸之后引发了被告人郑学任的配药作坊爆炸。但被告人郑学任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雇请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害人罗某非法制造火药,而且罗某是在为被告人配制火药的过程中因爆炸受伤致死的。被告人郑学任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与罗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虽然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在宾阳县具有一定的传统性,且被告人郑学任的家庭也有其实际的困难,但是被告人郑学任作为一个健康健全的成年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劳动来获得经济来源,而不能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况且生活困难也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被告人郑学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自己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资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制造爆炸物,且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综上,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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