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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难”成因与破解之策
作者:李度   发布时间:2014-09-15 13:59:05


    人民法院“诉讼难”问题,仔细探究起来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矛盾引起的“诉讼难”。第二、司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到位引发的“诉讼难”。第三、当事人起诉预期与司法裁判结果的差距产生的“诉讼难”。第四、裁判内容的实现程度与预期差距使当事人感到的“诉讼难”。人民法院诉讼的这四“难”,有浅层次原因、也有深层次原因。通过调研,下面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与看法。

    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矛盾引起的“诉讼难”

    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矛盾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老百姓到人民法院打官司对于这种司法专业化不了解,有些人也许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要求其具备专业水平是不现实的。一些农村的当事人,其诉讼请求也就几百元钱或上千元钱,聘请律师代理成本又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比如,甲欠乙800元钱,经多次追索,甲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乙无奈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可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民事起诉书,乙不懂法律,不会起草起诉书,于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事务所要收取其咨询费100元,代为起草起诉书又要收取费用100元,乙为了800元钱要先支出200元还不知道其800元能不能收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其愿意不愿意支出?若不愿意支出,其不能提交起诉书法院又不予受理。这是司法的专业化与司法的大众化的矛盾的一个例子。这种矛盾从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诉讼难”之“起诉难”。

    司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到位引起的“诉讼难”

    司法服务意识不到位之难在法院似乎一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热情服务要求服务到位,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负责接待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就当事人如何起诉、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耐心细致的告知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当事人的告知,不能做到耐心和细致,致使当事人听不懂、听不明白、听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话不知道如何去做的现象屡屡发生。或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能一次性地全部进行告知,致使其往返多次到法院解决不了立案的问题、举证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诉讼难”。

    当事人起诉预期与司法裁判程序的差距产生的“诉讼难”

    “当事人起诉预期与司法裁判程序结果的差距”之难实质上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矛盾引起的诉讼难”的一种。一些当事人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给其1000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调解,调解不成下发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还要等十五天才能生效,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系列程序,与当事人当初起诉预期相去甚远。经常可以听到一些当事人这么说,我以认到法院起诉后,你们法院就把钱给我要回来交到我手上了呢!原来这么复杂、这么麻烦。

    认为人民法院是其“代理人”,会为其“包治百病”的当事人比比皆是,当事人起诉预期与司法裁判程序结果的差距是当事人感觉“诉讼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实现裁判内容的程度与预期的差距

    特别是对一些财产类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可以通过划扣、拍卖等司法程度执行完毕;对于一些转移财产的“老赖”,也可以采取司法手段对其进行制裁。但对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存在“法律打白条”的情况。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是相信法院的,认为强大的人民法院是可以为他主持公道的,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中确实没有财产的当事人,人民法院的办法是有限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实现其利益的预期与现实中实现裁判内容的差距使当事人感到了“诉讼难”。

    破解“诉讼难”问题的方法

    破解“诉讼难”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问题。对于“司法服务意识不到位”造成当事人之“诉讼难”,则可以通过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建立相关制度和运用法律手段约束进行解决。对此,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的经验做法是多管齐下,运用多种手段解决当事人的“诉讼难”。为解决立案司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到位的问题,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制定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工作目标任务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立案审查人员应做好因立案而可能产生的息诉罢访工作,因立案人员未及时做好立案答疑工作而信访投诉被中院扣分的,每件案件扣减责任人700元。”对于审判工作人员,“每发回一件案件扣700元,改判扣350元”。

    另外,也必须注意到,破解“诉讼难”必须解放思想,不能一味地强调服务意识的问题。虽然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有弹性的,但其弹性也是有限的。通常的做法是无限制地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把一切问题都归结为主观能动性没有充分调动造成的。客观地说,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虽然强调人民法院的服务意识、强调“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让一切矛盾和纠纷都一股脑地直接涌入法院、把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明显是不合适的。

    化解人民法院的诉讼难,切实可行的办法也许可以持这样的思路:人民法院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解决一切纠纷的最合适的途径;作为一般理性自然人,解决纠纷应当考虑成本与期望的配比。对于简单的、小额的、花费时间巨大的、消耗大量精力不合算的,最好还是通过当事人协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有关组织调解或仲裁进行解决。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和机构相比人民法院的优势和作用是很重要的。这一方面的工作仅仅靠人民法院的能量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各级党委的政法部门、综合治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参与,要用制度和法律把各自的职责定下来,要形成习惯,而不能靠政策,一阵风过去又变成了老样子。

    “诉讼难”问题,实质上是老百姓解决问题难,限制在“诉讼难”方面难免有失偏颇。而切实解决老百姓的问题是一个综合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配合、各种力量协作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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