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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作者: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萍   发布时间:2014-12-31 10:15:57


    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基本权利和行为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保障当事人诉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既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活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诉讼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权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互结合、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构成诉讼活动的整体,推动着诉讼的运行,决定着诉讼的结果。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既有利于审判权力的有效运行,又能够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保证诉讼活动公正公开的推进和合乎逻辑的作出裁判,使当事人不论胜诉或败诉都心中明了,能够促进息诉服判和裁判结果的及时执行。所以,做好保障当事人诉权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有效措施。

    怎样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首先,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不能迁就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并要防止司法过分主动,防止超越法院职权和法院的管辖范围。二是坚持全面性原则。要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诉讼活动中, 从起诉、审理到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法官对每个当事人的各项权利,都应该加以尊重和保障,尤其是程序性权利,要强调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三是注重接受当事人监督。法官既要积极履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职责,又要主动地接受当事人对法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要正确认识诉讼权利对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在自觉接受监督中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司法水平。

    其次,要解决“三难”问题:一是“立案难”问题。要强化诉讼引导和帮助,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风险提示、司法救助、便民立案、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各项功能,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一个笑脸、一句问候、一杯热水,让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在点滴的细节中体现出来。二是“诉讼难”问题。要落实“假日法庭”、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等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和帮助;强化审判管理,加大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完善案件质量责任体系,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执行难”问题。要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加大执行曝光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探索完善执行分权运行、执行联动等制度,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有效运用各种手段制裁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突出三项措施:一是“阳光司法”。加快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透明度;创新司法公开载体和形式,注重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二是司法民主。做好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观审团工作,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力;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庭审、见证执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三是队伍建设。要继承和发扬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着重树立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法官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强化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进一步提高法官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总之,如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把“纸面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这是司法为民的第一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宏伟蓝图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诉权保障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把握好保障诉权的基本原则、攻坚克难的着力点和落实相应的手段措施,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道路就会走的更远。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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