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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后刺死1人 罪犯韦文康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10-15 10:10:08


    本网讯(廖辉凯 李雪芝)  2014年10月14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韦文康抢劫案依法公开宣判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罪犯韦文康执行死刑。

    本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文康,男,壮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1994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01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2012年8月6日,被告人韦文康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州市场伺机扒窃,当日9时40分,韦文康趁被害人罗某某买菜之时对其行窃,罗某某发现后揪住韦文康不放,试图控制住韦文康,在双方拉扯中,韦文康为了摆脱罗某某便于逃跑,从裤兜掏出随身携带的用于扒窃的金属镊子,朝罗某某胸部、左肩胛部捅刺,致罗某某升主动脉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同日,韦文康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韦文康亦供认,足以认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韦文康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文康因扒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械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文康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10月14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执行命令,将罪犯韦文康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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