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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苹果”午托杀童案凶犯二审维持死刑
发布时间:2014-09-24 16:55:19


被告人吴业昌出庭受审(资料图)

    本网讯(许云霞 杨华卿)  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红苹果”午托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吴业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对吴业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法院查明,吴业昌因患病医治不好,又缺少朋友等原因而悲观厌世,进而产生杀人让其他人也痛苦的歹念。2012年9月21日11时许,吴业昌购买了柴刀一把,窜到平南县城区水果街一带寻找作案对象,窜至港城路冠英小学旁边的“红苹果”午托附近时,发现午托内有一群小学生,即持柴刀冲进午托内朝这些小学生的头部、颈部猛砍,至三被害人死亡,二被害人重伤、十被害人轻伤、一被害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一审判决认为,吴业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至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吴业昌滥杀无辜,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吴业昌不服判决,以其作案时不能控制自己,头脑混乱才做出冲动的事情,申请重新进行精神医学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业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吴业昌滥杀无辜,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十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作出鉴定意见的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专业要求,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认定吴业昌没有精神疾病,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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