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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音超标侵权 业主起诉开发商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3 15:01:16


    本网讯(刘继雁 郭金生)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辖区首例小区电梯噪音侵权案,判决开发商立即整改电梯噪音,并支付赵女士噪音检测费4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11年,赵女士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经装修于次年入住后,赵女士发现与客厅紧邻的电梯运行时发出噪音,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经环境监测机构检测,赵女士客厅夜间噪声为48.6分贝,卧室为57.1分贝,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在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赵女士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住建部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住宅噪声值为由起诉至法院。开发商辩称,住宅噪声超标,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有瑕疵的问题,赵女士应另行提起合同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

    重庆三中院二审法官为了解电梯噪音对赵女士生活的实际影响,亲临现场体验。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2012年8月1日之前的旧标准)。该规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范。虽然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提供服务的电梯等设施设备,并且目前没有对此类设施设备另外制定噪声排放标准,但电梯运行噪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在无特别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居民住宅等环境区域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的限值标准。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赵女士交付合格的房屋。开发商交付给赵女士的房屋,其卧室、客厅的隔声措施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房屋在电梯紧邻赵女士客厅布置的情形下,因存在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的缺陷,导致室内噪声超标,干扰了赵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亦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赵女士有权选择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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