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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和对策
作者:闫丽杰   发布时间:2014-10-24 16:43:26


    供暖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的重要需求,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热力用户严重拖欠供热费,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冬季供暖的主要问题。近几年,随着各地城市供热条例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一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我院2012年1—10月份共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12件;2013年1—10月份共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1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3.33%;2014年1—10月份共受理供热案件 2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62.5%。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引起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笔者对三年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粗浅谈一些此类案件上升的原因和对策。

    一、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

  1、传统的供暖协议与《合同法》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供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项福利事业建立起来的,当时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对供暖开支不再统包统管,而转向由采暖用户所在单位负担,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采暖用户个人负担。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供暖体制很难适应《合同法》发展的要求,逐渐凸现出与法律规范诸不相适应的地方。

  2、供热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供暖单位也不例外。由于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热企业不能擅自单方面停止供热,加之受能源紧张因素的影响,供热企业也面临着运营成本的问题,对那些拒付或拖欠供热部门供热费用的采暖用热户诉诸法律。一方面也是为了图省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催收环节,而且还提高了收缴效率,使原本诉外能够解决的问题人为转化成诉讼纠纷。另一方面,近几年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给供暖单位的经营也带来沉重的负担。虽然物价局核定的供暖费在逐步增长,但采暖户拒不交纳采暖费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单位举步维艰,从而也就使得以诉讼方式讨要诉讼费的案件大量涌现。

  3、供热单位的供暖质量不合格

  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供热企业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并保持一定的温度,同时由于采暖户其没有及时主张自已的权利或没有在瑕疵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以致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法庭的认可,这也是许多采暖用热户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造成当前采暖用热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主要原因。

  4、供热单位不能为采暖户提供满意的供热服务

  如有些用热户在要求供热部门测温时,供热部门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测量,即使测温也不是在用热户认为最冷的时候来测量,而是多选择在天气较暖或是白天中午时分,有的甚至在去测温前全力供热,造成暂时的温度达标,对此许多用热户对供热企业的这种服务不能认同,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于是一些采暖用热户便以拖欠供热费用的方式相抗衡。

  二、 解决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上升的对策

  1、要解决供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性

  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采暖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暖费用,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便使对供暖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2、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供热合同双方都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采暖户,供热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采暖户,一旦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消费者协会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等,做好证据保全。

  3、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供热质量和标准

  供热企业应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当地城市供热条例中所规定的温度标准和时间标准、及时、足时为采暖用热户供热,确保供热质量,这是预防和减少供热纠纷发生的关键。因此,供热企业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按时、持续、达标供热,努力为采暖用热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为供热费的收缴奠定良好的基础。

  4、要提高采暖户的举证责任

  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的解决。

  最后,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当前供热纠纷频发,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凸显了供热领域的制度缺失和法律缺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不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操作,因此,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供热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供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让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到案结事了,不让小小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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