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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以恋爱名义与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7 09:55:06


    本网讯(邵鑫)  被告人吴文飞虽然刚满25岁但由于成家早现在已经是一个小孩的父亲了,家中开有一间摩托车修理铺,夫妻俩一起打理。但是年轻的吴文飞并没有以家庭为重,反而常常在外喝酒玩耍,经过自己店里的工人介绍认识了还在念初中的少女陈某,并以恋爱的名义相处,在明知其未满十四岁的情况下与酒醉后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报警后被抓。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文飞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吴文飞之妻张某平时发现吴文飞手机里存有一个小姑娘陈某(生于2000年8月30日)的照片,怀疑吴文飞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2014年3月16日晚,张某到鲁甸县龙头山中学找陈某责问,陈某讲述了吴文飞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据此,张某便殴打了陈某。陈某之父得知情况后,次日9时40分,父女二人到鲁甸县文屏镇派出所报案称,吴文飞趁陈某醉酒后与陈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文飞被抓获归案后,对以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吴文飞和陈某在鲁甸县文屏镇人工湖附近的一家滑冰场玩耍,随后吴文飞的朋友蒋某电话邀约吴文飞到昭通玩耍,吴文飞带着陈某和马某乘坐蒋某的轿车一起到昭阳区“天籁时代”慢摇吧喝啤酒玩耍。次日凌晨2时许,吴文飞、陈某等人喝醉酒后便离开“天籁时代”慢摇吧,蒋某将喝醉酒的吴文飞、陈某、马某三人开车送到昭阳区海楼路“九龙护鼎”附近一家旅社开了两间客房便离开。吴文飞和陈某同住一房间,马某独自一人住一房间。吴文飞在旅社房间内与醉酒状态下未满十四周岁的陈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吴文飞又电话邀约陈某出来玩耍,陈某在鲁甸县文屏镇西门附近的“阿良小吃店”内找到与李某、王某等人一起吃饭的吴文飞。饭后,吴文飞、李某、王某、陈某等人又到鲁甸县文屏镇步行街附近的“极限分贝”慢摇吧喝啤酒玩耍,陈某和吴文飞等人喝醉酒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极限分贝”慢摇吧,吴文飞扶着陈某乘坐出租车到鲁甸县文屏镇“朝煌宾馆”406号房间住宿,吴文飞在宾馆房间内与醉酒状态下未满十四周岁的陈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文飞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陈某醉酒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吴文飞两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吴文飞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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