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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儿子找媳妇 夫妻联手拐卖15岁少女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3 15:46:20


    本网讯(邵鑫)  二十多年前被告人周善会就因受骗被卖给别人做媳妇,在孩子五六岁时与前夫离婚后周善会回到了家乡,并有了另一段婚姻。但近年来周善会与儿子联系上后,为了给自己儿子找个媳妇,周善会便以介绍外出打工的借口将女孩骗到了儿子的老家山东,后经被害人报案二被告人也在四川被抓。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周善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戈应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善会为给其与前夫薛荣贵所生之子薛某找媳妇,看中了到其家玩耍的被害人丁某(生于1997年5月27日),并主动与住在山东省夏津县白马湖镇杜堤村的薛某的爷爷薛汝祥联系。2013年1月2日,被告人周善会便邀约被告人戈应龙以玩耍为由将被害人丁某从鲁甸县火德红镇拐骗至山东省夏津县白马湖镇杜堤村,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为妻。获款后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便到重庆市璧山县打工。被害人丁某经薛汝祥向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白马湖派出所报案,后被害人丁某被其家人带回鲁甸并向鲁甸县火德红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将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在重庆市璧山县打工期间,被璧山县公安局情报信息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丁云学、李世珍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000元。经法院庭前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丁云学、李世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以出卖为目的,将被害人丁某从鲁甸县火德红镇拐骗至山东省夏津县,以人民币18000元卖给他人为妻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善会主动提出犯意并与他人联系、商谈价格,邀约被告人戈应龙参与,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戈应龙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善会、戈应龙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家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丁某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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