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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玩闹撞伤同学 学校与家长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03 14:55:00


    本网讯(闻锐 德利)  小学生校内追逐玩闹不慎将其他同学撞倒致伤,受伤同学的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内侵害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小学与肇事2学生家长共同担责,由学校承担60%责任赔偿原告小涵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459.80元;2惹事同学的家长各赔偿小涵上列损失2153.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9岁小学女生小涵与小凯、小昆为同班同学。去年10月12日上午10时许,小涵下楼上厕所时被正在楼梯上追逐打闹的小凯、小昆撞倒,致小涵牙齿冠折。小涵伤后相继被送到县、市医院诊疗,共花医疗费381.34元。今7年月,小涵妈妈委托法医鉴定认为小涵的牙冠折已修补,待18岁成年后行全冠修复,后续治疗费用参照医院收费标准执行,全冠修复体寿命约十年到时。原告支出鉴定费600元。小涵提交的市医院门诊病历中的治疗建议载明“成年后行全冠修复,本院目前常做全冠有:1、钴铬瓷1 074元/牙(颗);2、氧化锆全瓷冠(国产)2 720元/牙(颗);3、氧化锆全瓷冠(进口)4 386元/牙(颗)”。原告为检修伤牙、鉴定后续治疗费先后4次往返市医院和法医司法鉴定所。

    另查明,2被告同学在楼梯处玩耍时,被告小学未发现并及时制止,事发后,被告小学及时向2被告同学了解情况,并通知了学生家长,当天2被告同学的父母皆陪同小涵到医院检查伤情,事后被告小学先后3次组织原、被告的家长协调赔偿事宜,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今年7月28日,小涵在家长代理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2同学的家长及其就读小学共同赔偿其医疗费381.34元、法医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21000元(3000元/颗/次×7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同学在楼梯玩耍时将原告小涵撞倒致伤,因该二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2被告的家长对原告小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时,2被告同学均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被告小学对他们在校期间除进行教育外,更应侧重于对他们的管理及人身安全的保护。2被告同学在楼梯处玩耍,造成自身和他人伤害事故的危险性较大,被告小学没有发现并及时制止,对事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被告小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2被告同学的家长各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2被告同学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2人对当时发生的事情均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事发后被告小学及时了解情况、通知家长,2家长不但陪同原告检查伤情,还在被告小学的主持下多次与原告家长协商赔偿事宜,足以证实是2被告同学致伤了原告小涵,故2被告家长在庭审中主张原告的伤情与他们无关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小涵成年后行全冠修复的费用,法院认为应可按国产普通适用型用牙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根据市医院目前做全冠的国产用牙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成年后行全冠修牙费用为1897元/颗,按人均寿命七十岁计算,原告小涵成年后还需进行5次全冠修复,合计费用为9485元。原告伤后多次到市医院诊疗,其主张交通费300元与其实际支出相符,法院予以采信。法院认定原告因伤导致的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766.34元。原告小涵的后续治疗费用虽尚未实际发生,但其后续治疗的次数多,且每2次进行全冠修复的间隔时间较长,本案对后续治疗费用一并处理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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