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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入室行窃 1人被从重处罚1人抢劫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8:41


    本网讯(彭振林 刘毅)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潘永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班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潘永超、班小斌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物探小区,班小斌将该小区33栋603室的房门打开后在外望风,潘永超入室盗得纯银手镯1只(价值1200元)、玉坠2块(价值分别为680元、15000元)及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价值3420元)。户主马某和其女儿张某发现家中有被盗嫌疑后与邻居肖某一同上楼查看,在走到四楼楼梯时遇在外望风的班小斌,即将其控制。随后,马某上楼,潘永超听到马某开房门的声音从室内向室外逃窜,逃至门外时被抓住,潘永超持盗得的1部平板电脑砸向马某的头部,马某随即抬起胳膊抵挡,该电脑砸到马某额头后掉落至门外楼梯平台处,潘永超继续逃离至小区大门处时被群众抓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查获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从小区大门花坛处查获玉坠2块,从潘永超身上查获纯银手镯1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永超为图不法经济利益,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班小斌为图不法经济利益,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永超、班小斌在共同盗窃马某家财物过程中,由被告人潘永超负责入户盗窃,被告人班小斌负责开门和在室外楼梯处望风,被告人潘永超在马某家中行窃时,遇马某回家,被告人潘永超即携带盗窃的财物逃跑,在户外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被告人潘永超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属超出两被告人盗窃故意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潘永超单独对此承担责任,被告人班小斌和被告人潘永超仅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均行为积极,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潘永超入户盗窃财物尚未离开现场即被抓获,且其为抗拒抓捕使用的暴力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班小斌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永超、班小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分别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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