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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路边小广告 男子购买并销售赃车被判罚
发布时间:2014-11-05 08:42:03


    本网讯(范娜娜 张永强)  11月5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二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

    2011年8、9月份,被告人李二平在漯河市五一路的一处墙上见有卖车广告,就与其联系,因贪图便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以1500元买了一辆他人盗窃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平经郭某(另案处理)介绍以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严某(另案处理)他人盗窃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825元。2012年5月5日,扶沟县公安局发还失主张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李二平及其妻子杨某均为残疾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二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二平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全部退赃,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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