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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铁中院执行局局长被评专项积案清理先进个人
发布时间:2014-11-07 14:11:34


    本网讯(薄双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2014]239号文件,对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专项积案清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乌铁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海沙尔·阿皮孜同志被评为专项积案清理工作先进个人。

    2013年,最高院开展清理“涉党政机关”案件专项活动。铁路中院执行的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和田市江苏四星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西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地区嘉和热力有限公司拖欠燃气款一案因变更和田市政府为被执行人,成为自治区督办的重点案件。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的(2008)和民二初字第10、11、12号民事判决认定和田市江苏四星天然气供热有限公司、嘉和热力有限公司、和田市西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拖欠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款4867657.5元、 3083007元、 4869308.32元。该案在审理时,法院在2007年4月将上述三公司的设备依法查封,为了确保下一年的供暖,和田市政府同意收购上述三公司的锅炉及设备,法院因此将保全措施变更为货币保全,保全金额为和田市人民政府收购上述三家公司锅炉及其附属设施款的70%,同时向和田市人民政府、和田市财政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冻结应付上述三家公司的燃气锅炉收购款900万元,并要求和田市政府在该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将保全金额900万元划拨至执行法院指定帐户。但和田市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履行,自行将上述款项向上述三家公司投资商付清,导致款项未能追回。2010年,自治区高院将该案指定铁路中院执行。铁路中院接到此案后,发现上述三家被执行人公司不是濒临倒闭就是已经注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追加了和田市政府为被执行人。和田市人民政府因地处南疆,维稳形势严峻,再加之本案案件标的较大,铁路中院执行历时三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海沙尔·阿皮孜同志督办该案后,首先认真查阅案卷,同时积极接触了解各方当事人情况及诉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确定了本案的执行思路。从强制执行转变为在寻求各上级领导部门支持下,力促双方和解的执行方案。海沙尔·阿皮孜同志多次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及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前往和田市。2013年11月,海沙尔·阿皮孜同志在和田市驻守一周时间,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并与和田地区及和田市各部门深入沟通。经过大量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最终促使双方于2013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和田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七百万元,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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