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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法院规范民事调解严防当事人隐形操控
发布时间:2014-11-13 11:10:25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召开庭室业务工作会议,要求广大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规范民事调解行为,防止当事人隐形操控。

    一个时期以来,在部分互殴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出现这么一个现象:首先是受伤严重的一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并不反诉,而是静观诉讼结果。一些年轻、缺乏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片面理解法律、机械追求调解率,在诉讼过程中反复调解,导致原告做出相当的让步,案件获调解结案。但时间过后不久,被告(即在互殴中受伤较轻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巨额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又不愿意调解。结果导致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受损较大的一方获赔较少、而受损较轻的一方获赔较多甚至获赔巨大的不公现象。这实际是当事人利用诉讼时间差异、变相操控司法的结果。这种现象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还有一些互负财产、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现象。

    对此,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三点要求,防止当事人对司法的隐形操控:第一、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提起反诉的,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律受理进行合并审理。第二、对于互殴或经济来往较密切的当事人提起的涉财产类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本案调解的范围和内容,防止当事人对调解涉及经济纠纷时空的错误理解与认识。若当事人要求对双方既往经济来往或相互赔偿进行结算式调解的,也要在调解书中明确载明,以防止在调解结案后另一方当事人拿出证据再次进行重复起诉。第三、对于有隐形操控司法嫌疑的案件,对于证据要严格把关,维护司法公正;若发现以前受理的案件的调解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虽表面上看同意调解实则对调解内容认识理解存在巨大差异、具备再审条件的要提请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纠错。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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