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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给力民事调解
作者:石汉军 发布时间:2013-05-07 14:49:47
民事调解,一直是人民法院所重视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其重大意义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民事案件,能否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其关键在于调解,根据本人10多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得到的答案是:法官给力调解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成正比。那么如何将一个简单的或者复杂的民事案件调解成功,我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去做工作,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一、给足理由。在查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的前提下,根据原告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项目,一是给其讲清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哪些项目是有法律或政策规定的,而哪些项目是没有规定的,为庭审前调解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二是将所受理的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翻阅给当事人共同学习,使其对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使其认识到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不是“和稀泥”。三是对原、被告进行分别的沟通,共同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各自的过错以及应当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审中调解打了良好的事实基础。如去年我承办的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对当事人分别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文书时,由于认真做好了共同学习、讲清法律、真诚沟通,使之此案在20天内便顺利的调解结案。 二、给足诚意。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及时、多次的同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是必要的。认真把握在审前、审中、审后的三个环节,仔细分析当事人打官司的根本症结,我认为法官应将能调解的案件分为三类:一是有履行能力的调解;二是履行能力暂时有困难的调解;三是无履行能力的调解。针对有履行能力的调解,相对来讲,要顺利一些,只是对个别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的不同认识和看法,在力求达到对标准数额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及时调解、制作和送达相关文书便可。针对履行能力暂时有困难的调解,在赔偿标准和项目等问题达到共识后,认真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必要时,将调查核实确实暂时履行能力有困难的情况,与原告及时沟通,面对现实,从而及时的调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如我2010年承办的陈某诉被告曲某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向陈某进行赔偿后,由于曲某没有购买商业三责险,依法还应给陈某赔偿近6万元,而曲某将其肇事车辆变卖后还需拿出3万元的赔偿款,那么作为年轻人的曲某,一没成家,二除了打工有点经济收入外,再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后经调解,分三期支付,调解成功,如一经判决,曲某外出打工,执行就成问题。针对无履行能力的调解,此类案件难度就大的多。如三年前我承办的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某在交通事故中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刘变卖机动车支付了1.5万元的医药费,再也没有履行能力,针对此案,我们及时到了当事人所在的村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参与到此案的调解活动,共同分析案情、共同了解刘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法官及乡村组负责人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给足关爱。关心和爱护,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个永远的话题,在当前人性化的社会,人性化的执法,更为重要。当事人打官司,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而言,根本上讲,就是两个目的,原告要求赔偿其数额总是有些偏高,就被告而言,尽量少赔或者不赔,针对不同的个案,不同的案情,法官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的心里活动和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否激烈以及激烈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当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种关爱,主要是体现在严格执法、尊重事实、真诚沟通之中,而非亲亲我我,你来我往、吃吃喝喝。如我承办的杨某诉张某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的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了部分药费,经核实其履行能力确有困难,根据其经济状况,我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的调解工作,后得知杨的妻子因病需在县人民医院找外科医生动手术,并且其农村医保的相关手续有一定障碍时,我便动手为其联系外科医生,同时联系农村医保的相关负责人,使其顺利的动了手术,并在农村医保报销了相关医药费用,杨很感动,并针对张的实际履行能力,由张找其亲友借来了其达成协议的赔偿金额的款项,使之一起难以化解的纠纷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综上“三给”,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感受或收获,使我感觉到,就调解与判决而言,调解工作,法官要累得多,但从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的角度来看,其社会效果是明显要好于判决,有些案件,如期判了以后,其执行难度大,且社会效果要差得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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