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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小组长多次挪用村民征地补偿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8 11:00:46


    本网讯(刘万春)  身为居民小组组长,官虽不大,胆却不小。为了让自己承包的工程款项更好的流通、运转,竟在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上打起了主意。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余椿庚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从2009年开始,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金园街道枫林社区居委会下云村居民小组征收土地,共补偿下云村居民小组土地款、地面附着物款、青苗款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该款大部分已发放至村民手中,余留20余万元补偿款由下云村居民小组保管员梁某某保管,梁某某以个人名义将20万元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时任下云村居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余椿庚利用其系村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从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1月30日多次从梁某某处挪用上述补偿款用于其个人承包的工程项目支出: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余椿庚因其承包的基建工程需要资金,从梁某某保管的征地款中挪用15万元用于周转,于同年6月19日归还给梁某某。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余椿庚以上述事由又从梁某某保管的征地款中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于同年9月21日归还给梁某某。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余椿庚以上述同样事由,第三次从梁某某保管的征地款中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于同年11月13日归还给梁某某。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余椿庚以资金周转为由,从梁某某保管的征地款中挪用公款9.9万元,2014年1月9日又以同样事由,从梁某某保管的征地款中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其承包的工程。2014年1月30日,因枫林社区居委会对下云村居民小组的帐目进行检查,需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被告人余椿庚应梁某某的要求将20万元存至梁某某开户的银行帐上,在获得银行存款证明后,被告人余椿庚于同日又将20万元取走。

    另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余椿庚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3月28日归还了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椿庚在担任居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椿庚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椿庚多次挪用公款,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为199900元,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多次挪用,属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椿庚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椿庚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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