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少年无证驾驶出事故 与车主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18 16:51:13


    本网讯(韩良波)  未成年人无证驾车出事故,责任该由谁负担,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回答了这个问题。

    今年5月17日下午,农志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那坡县百合乡往那坡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平线34km+6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14岁)驾驶的搭乘华某(15岁)、杨某(14岁)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死亡,农志与华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农志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华某、杨某在此事故中无相关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两辆摩托车均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因涉及多个当事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陈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农志、陈某驾驶的车辆车主华某及其父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农志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对方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以支持,故判决由农志首先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2500元,超过部分的58232元,则按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由农志承担70%,即40826元人民币,陈某自己承担20%,即人民币17470元,另一个车主华某的监护人因车辆管理不善,有过错,应承担10%,即人民币5823.50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摩托车在广大的农村普及率越来越高,但大部分车主购置摩托车后,不依法登记上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即违法上路行驶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一些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没有尽到监管、教育义务,允许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致使许多本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上述原因而发生,造成了许多人间悲剧:白发人送黑发人。

    另外,一个家庭购买一辆摩托车,本意是作为代步工具方便出行,但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伤亡的,法律规定属于事故责任一方的,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即医疗费100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2000元人民币。首先进行赔偿后,超出部分才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按比例予以赔偿。那么,购买这辆摩托车,不但不为主人服务,反而有可能给一家人带来倾家荡产的灾难性的危险。因此,在此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合法了才能上路,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 李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