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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窃不报警 保安敲诈小偷反获罪
发布时间:2014-11-24 15:16:08


    本网讯(袁小虎)  身为保安,在单位失窃后抓到小偷,并没有按照规定报警,反而敲诈小偷,最后落得获罪的结局,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军韩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郑旭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饶市佳利商城内电线、电缆多次被盗,损失较大。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旭子与上饶市佳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值班保安人员在上饶市佳利商城内抓获准备行窃的冉超(另案处理)等三人,发现携带了作案工具,被告人张军韩、郑旭子将冉超三人留置在佳利商城的警务室内,以不拿钱赔偿损失,便将冉超三人送公安机关处理相要挟,逼冉超三人通知家里送钱,迫使冉超三人交纳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时,根据冉超的交待曾将之前所盗电线、电缆卖给废品收购店店主吴勇,被告人张军韩、郑旭子便将店主吴勇带至佳利商城的警务室内,并以不交出二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就要将吴勇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迫使吴勇交纳了二万元钱,后将其放走。被告人郑旭子按照被告人张军韩的要求将该二万元交上饶市佳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将该款用于购买保安器材。另一千五百元用于当晚值班保安被告人郑旭子等人的加班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军韩投案自首,上饶市佳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退赔二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军韩、郑旭子在抓住准备行窃的小偷及曾收购过该小偷盗窃的电线、电缆的废品回收店店主后,为挽回上饶市佳利商城电线、电缆被盗所造成损失,以报案相要挟,非法索取冉超、吴勇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军韩、郑旭子主观恶意小,索取财物是想挽回公司损失,并不是据为已有,并认罪、悔罪、退赃,且被告人张军韩投案自首、被告人郑旭子坦白罪行,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情况,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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