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营山县骆市国土所干部胡涛受贿一审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4-11-26 13:22:53


    本网讯(唐海奎)  身为国土所干部、拆迁组工作人员,不仅没把好拆迁关口,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为他人虚增面积,从中捞取好处。2014年11月24日下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所退受贿赃款95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营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涛,系营山县骆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事业干部。2009年至2012年,其被抽调到营山县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虚增拆迁面积,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袁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20万元,胡涛个人所得4万元;胡涛单独收受邓某、杨某、王某、郭某、潘某、杨某贿赂款共计5.5万元。被告人胡涛单独和共同受贿数额为25.5万元。

    2014年6月5日,胡涛主动到营山县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9.5万元。2014年6月30日,胡涛被检察机关留置询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胡涛犯受贿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与他人共同受贿2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涛犯罪后,主动到营山县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涛已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涛主动投案,归案后又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