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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一市政工作人员受贿7余万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4-11-20 15:46:48


    本网讯(于立辉 段雅丹)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判决被告人陈必承有期徒刑5年,受贿所得7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必承,男,汉族,系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审计办公室工作人员。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必承在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审计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给韦军承揽的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发包的伊煤路及天骄路段人行横道环保砖硬化工程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现金10000元;在给訾耀刚承揽的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发包的杭锦路挡墙及外墙涂料工程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现金5000元;在给王世忠承揽的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发包的鄂尔多斯大街路南硬化工程验收计量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现金合计40000元;在给丁志远承揽的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发包的富兴菜市场至民族街、那日松南路及市医院以北硬化工程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现金10000元;在给李云承揽的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发包的万兴隆大酒店人行道硬化铺装及附属设施工程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现金2000元;在给樊小勇承揽的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发包的东胜区主要道路沿线既有建筑及围墙外墙面涂料粉刷装饰工程验收计量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现金5000元;在给张柱承揽的东胜区城市建设局发包的东胜区清真寺巷道两侧铺设红砖及危墙重砌工程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现金2000元,上述金额合计74000元,受贿所得赃款现已全部退赔。

    东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必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退回了全部受贿所得财物,且系初犯,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东胜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必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必承受贿赂所得7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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