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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村民非法买铝灰加工成品铝锭污染环境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26 16:12:32
本网讯(周军)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二村民非法购进废铝灰加工成品铝锭,造成环境污染。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虹、朱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12年9月,被告人徐虹、朱泉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在弋阳县葛溪乡马鞍胡村开办了铝粉加工厂,通过购进废铝灰加工成品铝锭。2013年8月至9月,两被告人从南通市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购进114.26吨铝灰。2013年1月12日,两被告人又从该公司购进了63.1吨铝灰。弋阳县公安局现场扣押并由弋阳县环境保护局处置了147.76吨铝灰,同时,弋阳县公安局在现场扣押了已加工成成品铝锭13条。因而,两被告人非法处置了约30吨铝灰。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泉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虹、朱泉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处置有毒物质铝灰约3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归案后,被告人徐虹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该院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的刑事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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