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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在边远山区有效开展巡回审判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14-12-01 14:39:46


    巡回审判是指基层人民法院针对辖区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特定的历史原因条件,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并由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从而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便民、利民。

    首先,巡回审判要保证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和庭审过程的严肃性。巡回审判所涉及的区域一般是边远山区或贫困乡村,这些区域的法治基础薄弱,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庭审的认知仅仅局限于媒体介绍或者道听途说,通过完整的庭审程序和严肃的操作规范能更直接地向当地群众展示法律的公信力和庭审的庄严性。巡回审判不仅仅需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崇法的法治氛围,真正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

    其次,巡回审判要调判结合。巡回审判是法官深入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解决好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从而形成皆大欢喜的结果,但要确定一种公序良俗,明确一种规范,制止不正之风,一份调解的效果往往要大于判决的功用,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才是巡回审判应该具备的结案方式。

    此外,明确巡回收案类型。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当前如何有效开展巡回审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巡回立案。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当即立案的标准主要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于法庭受案范围,法官可当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切实解决诉讼难,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是就地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居住在同一村组或邻近乡村,立案后则应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立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巡回法庭可根据农民一年四季作息时间的不同,实行午休法庭、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错时工作制,给群众以最大程度的方便。巡回法庭可设在一方当事人的院坝或其所在村委会、或田间、地头。开庭前,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村组干部、人民陪审员组织村民旁听案件审理。开庭时,法官可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即进行勘验,当即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开庭过程中,法官可运用通俗的、群众易懂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让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通过就地开庭审理案件,使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理解法律,知道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哪些可以找政府部门解决。更重要的是,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而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三是注重调解。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多为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且很多纠纷影响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相当一部分农民当事人文化不高,见识短缺,爱认死理,一方当事人一旦败诉就可能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进一步激化。因此,在巡回办案中,法官可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工作,才能有效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真正“案结事了”。法官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案件当事人分别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如案例讲解法、兼顾执行法、亲情感召法、冷热处理法、情法并用法、谈心摸底法,等等。灵活运用这些调解方法,将在审判实践中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指导民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巡回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广大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分布在各个乡(镇)、村(居),法官通过巡回审判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官可针对人民调解员结构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日常工作开展不利的现状,利用巡回审判这一有效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一方面在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办案的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审判或调解,使其耳闻目睹,增长感性认识,增强实际运作能力;另一方面,法官可采取集中授课、发送资料、个案讲解等形式为人民调解员更新知识,为人民调解员能有效的处理突发性民间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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