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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2014-12-02 11:44:27


    【案情】

    2014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在平乐县源头镇金华村委朝阳村家中看电视时,本村的幼女左永某(6岁)、左某某(4岁)到其家中玩耍。被告人左某遂将左永某抱到二楼其房间床上,左某某也跟随上到左某的房间内。被告人左某将左永某以及左某某裤子脱掉后,进行奸淫。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左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平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左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左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同时被告人也属未成年人犯罪。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人群中的底层,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一向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四个特点:一、犯罪主体多是文化偏低、年龄偏大的农村“空巢”老人。二、侵害对象均为农村留守女童。三、犯罪手段多为非暴力性,以哄、骗为主。四、作案范围多为相识的邻里、熟人。

    其实还有一个特点,留守儿童缺乏必要的监管,是其容易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留守的老人照顾不周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自己外出很容易受到欺骗。”当前,大量农村人口外出打工,诞生了很多只有老人和幼童的“空巢”。留守老人受体力、文化程度等因素所限,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当薄弱。而目前的村组织,也还难以承担起照顾每一位留守儿童的责任。老年人也好,中青年也好,只要是正常男人,就会有“兽欲”。法律和道德对男人有一定约束力,但是总的来说,男人的下半身是无法完全控制的。这样一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遭性侵问题必须从其他方面下更大力气。

    第一,政府介入,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进行审核,如果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强制要求更换监护人。农村很多老人身体不太好,听力视力差,精力不济,看管孩子难免有疏忽的时候。

    第二,为农村留守儿童建设完善的教育、娱乐机构。好的学校,好的活动中心,有相关的专业人士管理,这样孩子不仅仅能受到好的教育,也能受到好的保护。

    第三,除了学校承担教育责任之外,基层计生部门也应发挥作用。现在很多地方计生干部的工作重心,应该由抓超生转换到保护女性上来。对留守女童的性教育、对农村妇女的性安全教育,需要计生部门承担起这个责任。毕竟,政府部门掌握的资源多,影响力大。

    最重要的一点,严惩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国家应该修改法律,将性侵儿童罪的处罚加重,性质严重的可以判无期,甚至死刑。重判是有道理的,孩子不懂事,身心都无法承受性侵带来的巨大伤害。而且一旦被性侵害,孩子的一生可能都会活在这个阴影之下。这等于毁了孩子的一辈子。

    我国传统的儿童养育观念到了亟需改变的时候。家里要做的是,一定要谨慎看护孩子,不要对熟人和老人太迷信。很多时候,都是这些熟人和老人给我们造成了最大的伤害。国家和社会还应承担起更多养育儿童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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