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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对夫见死不救致夫死亡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黄武明 游卫攀   发布时间:2014-12-04 09:51:21


    【案情】

  被告人胡某(女)于1995年同邹某(男)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7年,夫妻俩因故再次发生口角打架而分居。被告人胡某和女儿住在自己开的服装店内,邹某住在原宅院内。2012年10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胡某和其弟回家取衣物时,发现邹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被告人胡某见状,既不将邹某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而是和其弟将邹某抬放在院内的地上通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取完衣物就离开了。同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前去看望女婿邹某时,发现邹某已经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某行为构成什么罪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与邹某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邹某患病不省人事时,被告人胡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对邹某的病情置之不理,致邹某病情延误而死亡,符合本罪对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胡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符合第二种观点。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患病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养义务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导致得不到他人救助。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邹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相互扶养包含了对扶养一方的健康、生命的关心,照料和救助,被告人胡某在发现其丈夫邹某不省人事后,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但胡某既不将邹某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使邹某的病情延误14多个小时而死亡,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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