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玉涛) 一汽车销售公司销售顾问陈某某因被逼还债,情急之下,将客户购车预付款60135元挪作他用,试图事后人不知鬼不觉地将钱还回去。三个月后,陈某某无法还清挪用公司的账款,结果被公司以挪用资金罪被起诉到法院。2014年12月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9635元返还被害单位河池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某系河池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非国有)销售顾问。2013年12月21日,陈某某收到公司客户覃某某交来的购车预付款60135元后,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财务,挪用该款偿还其尚欠前妻的债务。后经公司多次催款,陈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前后分两次归还公司20500元,余款39635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963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因生活所迫而挪用单位资金,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