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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犯为“练胆”捅死2人抢劫灭口1人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4-11-28 08:59:31


庭审现场。

    本网讯(桂晨博)  11月27日上午,深受社会关注的何剑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在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下午四时三十分许,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项罪名,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因该案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并造成三人死亡的极其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大,柳州市中院对此案的审理高度重视,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志军亲自担任审判长,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检察长罗绍华亦亲自出庭支持公诉。

    经柳州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剑因生活不顺、经济拮据而对生活悲观失望,产生报复他人恶念,并预谋先通过练习杀人来锻炼胆量。2013年1月11日凌晨,何剑携带卡齿刀在其居住的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六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5时许,何剑发现被害人冯冯某(男,殁年76岁)在小区内捡垃圾,即尾随冯冯某来到该小区10栋1单元101号即冯冯某住处。在冯冯某再次离开住处后,被告人何剑通过窗户观察,发现只有另一被害人宋某(女,殁年70岁)在屋内,遂进入屋内,用双手用力掐住宋某颈部,宋某奋力反抗并用手抓伤何剑脸部,何剑拿出卡齿刀朝宋某的头面部连续捅刺。此时,冯冯某返回,何剑又持刀捅刺冯冯某颈部数刀,致使冯冯某当场死亡。杀害冯冯某后,何剑发现宋某尚未死亡,再次持刀朝宋某的颈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系因颈部受锐器刺伤造成右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冯冯某系因颈部受锐器刺伤造成左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右颈内静脉破裂、右锁骨下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何剑因其妻子梁某被工作单位扣钱之事迁怒于被害人吴某(女,殁年28岁),经预谋后,于2014年3月7日22时30分许,携带卡齿刀、封口胶、手套、面罩等作案工具,蹲守于柳州市城中区柳江路130号9栋1单元402室即吴某住处。当日22时50分许,吴某独自一人回到住处,何剑即持刀挟持吴某进入房间,在用封口胶捆绑吴某双手并封住吴某嘴巴后,逼问钱款所在和银行卡密码。获取密码后,何剑用房间内的红色塑料绳勒吴某颈部,发现吴某未死亡即持刀朝被害人吴某颈部连捅数刀,致使吴某当场死亡。随后,何剑将吴某的手机、钱包内的现金400元及银行卡带离案发现场。次日凌晨6时许,何剑持从吴某处劫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6800元。随后,何剑将吴某的手机和银行卡丢弃,将抢劫所得钱款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戒指一枚赠送其妻子梁某,并给梁某现金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剑身上查获并扣押赃款315.5元,从梁某身上查获并扣押赃款1094元,赃物戒指一枚,其余赃款已被挥霍。经法医鉴定,吴某系因颈部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红色塑料绳勒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柳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何剑出于练习杀人的目的,持刀杀害冯冯某、宋某;在抢劫得逞后,为灭口又将吴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何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被告人何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何剑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两起,致三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何剑入户抢劫,依法亦应惩处。被告人何剑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据此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法院还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9373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何剑当庭表示不上诉。

    为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透明审判,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以案说法,开展法制教育,柳州市中院邀请了50余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广西科技大学学生代表旁听庭审。来自中新社、广西法治日报等十余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该院还在其官方微博上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图文直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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