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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媒体发展环境下司法公开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余冬冬   发布时间:2014-12-10 13:25:33


    Web2.0时代的到来,产生了社会化媒体,它是一个允许用户创造、分享与传播信息而且能实时互动的网络应用平台,它成为了与现实生活相互交融的一部分。社会化媒体改变以往媒体一对多的传播方式为多对多的“对话”。常见的社会化媒体形式有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社交网络、维基百科、播客、点评类社区和内容社区等[1]。随着互联网的一轮又一轮火热,社会化媒体平台不仅是产品与服务的平台,更成为社会话题承载与讨论的平台。在社会化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法院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同样也给司法宣传工作带来了不一样的机遇与挑战。

    一、社会化媒体的特征分析

    事实上,微博、微信、博客、论坛、社交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视频分享网站等形式之间相互组合,使得公众不仅仅是信息接收者的角色,更是成为了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并且使公众在媒体环境里变成了主人。同样,在这个媒体环境中,法院同样也是传播者,法院需要了解和分析社会化媒体的特征,作一个顺应时代的司法信息传播者,搭建社会化媒体的平台,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宣传法院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2]。社会化媒体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零门槛的互动交流平台

    “让大众共同决定和编织传播的内容与形式,让每个个体的知识、热情和智慧都融入其中,让人们在具有最大个性选择的聚合空间内实现共享”。社会化媒体构搭建了一个平等、自由、公开的表达空间。微博、微信朋友圈、SNS网站、论坛等应用成为了话语表达的“集市”,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互动性、参与性,而且是低门槛、方便、廉价、快捷,能够让公众自由地发表言论。

    大部分的社会化媒体都可以免费参与其中,公众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可以随意评论、反馈和分享信息,公众参与和利用社会化媒体中的内容几乎没有任何的障碍。传统的媒体采取的是“广播”的形式,内容由媒体向用户传播,单向流动。而社会化媒体的优势在于,内容在媒体和用户之间双向传播,这就形成了一种交流。传统媒体以“广播”的形式,将内容单向传递给受众,而社会化媒体则多被认为具有双向对话的特质。

    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公众既能够制造内容,又能加工、传播、消费内容,实现了“传受”一体化。一方面,公众能够更加真实地获得一手信息,能够真正地反映民情、民意,有效地对社会进行监督。另一方面,部分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化与批判性,也使得网络舆论环境更加偏执、火药味十足。[3]社会化媒体所构建的环境既开放、包容、多元,同时也具有极端、斗争、失控的特点,使得整个表达环境呈现出百家争鸣、颠覆传统的特点。

    (二)无处不在形式多样的平台

    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让社会化媒体有了移动化和泛在化的特点。如微信、微博、图片分享、签到、轻博客、社会化电视等应用工具,都使得社会化媒体逐步呈现出一种近身性和体温化的特性,展现出一种多种载体、无处不在的图景。

    在传统媒介环境中,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门槛较高,大部分公众并没有能力行使。公众在多数情况下以被参与、无效参与的形式出现,行使权利的意识很少得到张扬,由于缺位公民意识,使得大众参与政治的责任与能力也大打折扣,特别容易使弱势群体产生一种与社会对立的情绪。

    社会化媒体基于其移动泛在的特性,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禁锢,改变了接触信息的惯有模式,改变了感知和认识世界的方式。普通公众利用社会化媒体参与政治事件,唤醒了自身的公民意识。

    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发表意见具有实时性,微博、微信、图片分享等工具能够随时将所见、所想,所做,向公众发布。[4]一个话题出现,其他人可以迅速地进行围观、参与,公众在参与的速度是以秒为单位的,而且产生的力量是难以估量的,特别是面临一些突发性事件,这种速度与力量更为突出。

    (三)圈群连通的对话社区

    社会化媒体是基于复杂人际关系所形成的网络,每一个人可以说都是这个网络中的节点,这个网络具有强大的连通性、小世界特性及传染性。在这个网络中,人们可以很快地形成一个社区,并以政治话题、突发事件、娱乐事件等共同感兴趣的内容为话题,进行充分的交流。大部分的社会化媒体都具有强大的连通性,通过链接,将多种媒体融合到一起,呈现出圈子化和群落化特性,从而实现圈群连通[5]。

    社会化媒体的圈群连通特性,可以加速信息的传播速度,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其中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平台——微博,它是一种圈群连通性很强的媒体,它通过“关注”和“粉丝”来建立圈子,这种关系呈网状不断扩张趋势,一个圈子传另一个圈子,使信息传播范围无限延伸。如 “薄熙来案”,济南中院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庭审前后关于“薄熙来案”的相关信息多达几百万条,整个网络上都是关于该事件的讨论。

    社会化媒体的应用平台,大部分都能够通过关注、上传、转发等功能,实现信息互传与共享,其复制、粘贴功能,更提升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公众可以超越时空,进行平等自由的交流、辩论,形成一对多、多对多的互动传播模式,实现信息传播、数据共享。

    二、困难与挑战:内在与外在的双重阻碍

    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受众,如今获得了信息生产、发布的能力和手段。社会化媒体平台成为了新闻传播的最快平台和主要渠道。它们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传播的垄断,信息传播的效率、路径和方式被彻底颠覆,对社会公众的接受习惯、思想习惯和行为模式,乃至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本身就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离奇故事的演绎场,更加吸引了广大公众关注的目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当前,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舆论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呈现高强度、高密度、高持续度的无缝隙监督。随着公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长,不只是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政策走向、重要案件的审执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法院、法官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因为某种因素,被新媒体捕捉、放大,走进公众视野,成为舆论监督的对象和热点。在此情况,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同样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面对社会化媒体的侵袭,法院新闻宣传困难重重,同样,法院新闻宣传存在的痼疾,更加阻碍了新闻宣传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司法认识不深刻不理性。当前,大部分普通民众的传统司法观念与法律职业阶层现代的司法理念难以契合。大部分社会公众欠缺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看待问题多是人云亦云,以传统思想来定性一个法律问题,缺乏理性。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杀人偿命”与“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等理念常常会发生激烈冲突。

    (二)成为社会不良情绪的发泄地[6]。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当事人和普通民众都容易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生活挫折感带入法院,一部分人以自身利益得失而不是法律上的是非曲直来判断法院工作,一旦败诉就抨击法院。面对复杂的舆论形势和频繁多发的负面舆论,部分法院表现出信息公开不及时,舆论应对不得力的情况。有的法院在舆论事件发生后改变司法行为,却又没有适当解释,更容易令民众生疑。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法院工作出现问题容易被无限放大。一旦出现冤错案,或者是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等,有些人不仅抨击个案,还会质疑整个法官群体和法院工作,或者是对法院工作进行质疑和负面解读。

    (三)缺乏规范化的媒体环境。目前,社会化媒体准入门槛较低,而且基本上没有实现实名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式更加多样,矛盾更加复杂,易发生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法院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压力更大。同时,网络的迅速发展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时,往往不通过合法渠道,而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对信息真假的辨别相对较难,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盲目跟风,在网上不负责任的散布对基层法院的负面言论[7]。  

    (四)新形势下仍然不够重视新闻宣传。当前,法院对社会化媒体的研究掌握不够,适应性能力欠缺。许多法院把宣传理解为“不宣传”,不愿说、不会说,真正出了舆论事件之后又急于乱说或者干脆被动等待;不善于运用社会化媒体,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存在观望和抵触心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大新闻宣传格局,这是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一个重要里程碑。但绝大多数中院和基层法院还没有专门新闻宣传机构,日常舆情监控和预警制度如一纸空文,发生舆情后没有应急处置措施,很多法院还是刺激反应式的“灭火”。

    (五)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当前,大多数省市的宣传工作考核机制,多数是自上而下的宣传工作考评机制,为促进下级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而由上级法院制定统一的。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下级法院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下级法院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案例消息报道,减少对学术调研文章、法院文化、广播、电视媒体选题等节目的深度报道,制约着司法宣传精品质量的提升。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对个案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所,这与当前法院的宣传总体趋势和目标相背离[8]。  

    三、出路:自媒体平台的塑造与推广

    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严峻的舆论挑战和压力,也获得了崭新的沟通渠道和发展平台。各级法院应当主动适应媒体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更新观念,革新手段,创新机制,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打造法院“自媒体”平台,努力塑造社会化媒体环境适应性,实现新闻宣传工作新发展。塑造法院“自媒体”平台,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管理与意识问题,然后再是细节的塑造问题。

    (一)要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其新闻宣传工作应当有鲜明的政治立场,体现出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当前,我国社会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主流舆论边缘化的现象,个别公权力机关和传统主流媒体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塔西佗陷阱”,公信力被质疑。而边缘舆论却趁机填补空白,影响不断扩大[9]。

    (二)搭建专业宣传班子和制度。法院新闻宣传只有有效构建起充满法治精神的“拟态环境”,才能引导普通民众形成法治共识,汇聚法治能量。因此,做好法院宣传工作必须注意研究传播规律,让专业的人以专业的心去做专业的事。同时,要注意专群结合,让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成为全员工程,人人动手参与。一支专业的宣传队伍对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重视人才的选用与培养。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都缺乏新闻工作经验,有的是法律专业出身半路出家到新闻宣传口的法官,有的是长期在研究室等综合部门从事文字工作的后勤人员。需要招录、遴选或是培养既懂法律知识又懂新闻宣传工作,同时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化媒体平台的综合性人才,专职专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二是加大物资保障投入。在资金、技术、设备上的投入要保障到位,电脑、网络等设备上要保障自媒体平台的建设,技术上要保障操作不出安全问题。

    三是建立高效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个人的内部考核与管理,重视安全维护,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自媒体平台安全规范运行。

    四是建立一套整体考核奖惩机制。为确保各项自媒体平台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第一、上级法院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强化对基层法院的监督与指导。第二、本院对平台运行过程中,对发挥实效的实例、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对消极应对的个人、阻碍宣传的实例进行惩处。

    (三)塑造各自法院的宣传特色。特色是一个事物或一种事物显著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风格、形式,是由事物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的具体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是其所属事物独有的。要塑造法院的宣传方向性特色,要瞄准特定的核心受众,法院“自媒体”要在法院新闻、涉法新闻上做深、做透,成为权威和行家;法院新闻宣传不仅内容要权威,形式也必须新颖,要适应普通公众的接受习惯和需求,让法律知识和公平正义的精神轻松溢出法院的大门,溢出法律职业群体的小圈子,走进寻常百姓家[10]。

    (四)细节打磨:构建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大宣传格局

    社会化媒体时代,是一个大杂烩的时代,信息每天都在成倍的爆炸传播,广大受众更是处于一个信任迷茫的时代,面对纷繁的信息,他们需要坚定的信息来否定怀疑,这也是所有法院塑造发言平台的好时机。

    1、整合内容:实现不同内容的重点分离与适时融合

    从新闻学层面上来看,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仅仅是新闻宣传中的一个很小很小的面。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法院内部的信息、调研、宣传都应该是属于新闻宣传的范畴,不过是通过一个对内、对外、稿件内容形式的不同来划分出三个部分而已。调研文章的出炉就是为了发表,可以转变写作手法发往不同媒体,宣传稿件既然能对外就一定可以对内,而信息只是一种限于公文写作的内参,但有时变化一个写作的角度就可以作为宣传稿件。面对社会化媒体时代,我们要充分整合法院内部的宣传内容,首先从内容上着手,找到法院工作的不同宣传点,最后通过搭建的自媒体平台传播出去。

    对于法院来说,信息、宣传、调研等文字工作,是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负责,所以我们在整合之前,首先要做的是概念区分。信息:主要是有固定写作模式的,语言较为官方的,主要面向内部受众的一种参考性文章,对外新闻价值较少,但有一定的秘密性及内部参考价值。 宣传:主要是无固定写作模式,语言较为灵活多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面向外部的讲究高时效的一种正向性文章,甚至不局限于文章上,工作活动亦是宣传的一种。调研:最容易区分开来的一项,简单的来讲就是论理的文章,有较高的实践及应用价值。在法院主要分为大小论文、案例分析、统计分析、指导性案例、情况反映等。

    实现信息、宣传、调研三项工作的重点分离和适时融合。重点分离即:这三项工作如果无法实现多个部门联合负责,但一定要实现每项工作1-2个人专项负责,大前提是主体工作方向要相互剥离开来,避免完成重合及相互混淆,以致最后杂乱无章。要明确个人责任分工,实现专职专项负责,定编定岗定责。适时融合即:这三项有一定的共通性,无涉密信息经过新闻语言加工可以适用于宣传,宣传稿件经过提炼加工也可以成就一篇好的信息,调研同样可以对内也可以对外,渠道不同,方向也不一样。这需要有“术业有专攻”的工作人员学会发现、挖掘、配合,以实现三方的适时融合。

    2、自媒体平台的延伸与大胆创举

    新闻宣传工作的最重要的成绩就是取得正面的影响力,无论是面对内部受众还是外部受众,新闻宣传工作目标一定要明确,所以我们要在强化法院现有传统自媒体平台的基础上,大胆跟上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敢于尝鲜,开设新媒体平台,利用内容取得受众的认可,最终实现司法公信提升的目标。

    (1)传统自媒体平台的延伸与强化。第一个是内网,这是法院系统内部沟通交流最好的一个平台。打造好内网这个新闻发布平台,将是推进全院干警积极参与本项工作的催化剂。明确内网各个版块的责任,做到实时更新,鼓励观点互动,带动写作氛围。同时办好一个本院的内网,也是面向全市其他法院的一个很好的展示窗口,首先实现内部传播影响力。第二是要情、简报等内部资料。这一项是属于信息工作的部分,但从大新闻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一项宣传手段,主要受众是区域内各单位、部门及上级法院等。通过精与简,出产高质量的信息简报,也能提升对法院工作宣传的影响力。第三是内部刊物。虽名内部刊物,同样也具有一定对外性质的纸质印刷媒介。需要将本院内刊办成真正有品有质的杂志,专人专职专心组织、策划、编辑和一套真正得以运行的编辑部工作机制都是必要的条件。这是一个可以作为旗帜或是特色来打造的一个媒介。可以利用电子杂志和纸质两种形式向全国推广法院工作。

    (2)借助地方及专业性媒体搭建专题发布平台。地方媒体是一个可以借助利用的大媒体平台,如地方的日报、电视台、论坛、网站等等,可以多进行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本地媒体的优势传播资源,配合法院实质内容,实现共赢。与法院有关的专业性媒体,法制类报媒、网站有定向的媒体受众,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更大范围内的影响力,开展合作,挖掘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报道,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人物工作报道。

    (3)大胆创新设立新媒介平台。更深程度的推行司法公开已是不可阻挡之势,要走在司法公开的前端,这需要有大胆创新之精神,要敢于试水,积极应对当前新兴传播方式的发展,将宣传延伸至不同的媒体平台。第一个平台就是微博,开通政务微博,这项议题早已经进入了最高法院的议题之中,而且全国已经有很多法院进行了试水,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粉丝已突破1200余万,宣传效果良好。这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当然机会与风险也并存,做好政务微博,是抢占舆论话语权的方式之一。第二是官方外网。就是法院的对外门户网站,这是法院作为一个政权机关对外的一个门面,现阶段很多部门、单位都有了自己的外网,但影响力多比较普通,宣传作用不大。如果要开通外网就需要有自己的特色一面,大胆的变革与创新。第三个是移动平台。微信、手机APP、手机报等等,这是一项可以探索的一个宣传平台,由于其受众广泛、移动性、及时性强等特点,可以迅速增加“法院”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的词频,可以主动向第一线的人民群众宣传法院工作,提升司法公信。

    (4)以本职工作为宣传载体实现口口相传。第一是审判执行活动。审判执行是法院工作的主业,但就传播学而言,审判执行活动其实就是对法律、法治的一种宣传方式,是一种以人作为媒介的传播。在全国推行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规范审判执行活动变得尤为重要。第二个法院主体活动。以法院为主体,单独或者与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下乡送法、法院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组织有规划的有主题的宣传活动,如青年干警讲法,法院院长接待日,女法官送法,法院开放日等。第三个是专题策划活动。以成熟的自媒体为载体,将一个或多个打造为品牌,以其开展主题新闻活动,开展媒体记者联络会,网络意见领袖联络会,承办法院笔会等。

    结语: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网络监督日渐强势,司法公信力不高,公民仇官思想严重,网民已养成“否定心态”,为此,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显得更为任重而道远。我们需要打造自己的舆论阵地,培养法院的意见领袖,牢牢占据舆论的主导权,才能保障法院“不出事”,才能破除困境,把握时代机遇,为提升司法公信贡献新闻宣传工作的一份力量。

    【注释】

    [1] 张守增:《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新媒体环境适应性塑造 》,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5日第五版。

    [2]刘淼 周陈华:《司法自信的回归》,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15日第二版。

    [3]高一飞:《媒介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9-10页。

    [4]周滨:《“微博问政”与舆情应对》,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7页。

    [5] 王琴:《浅析新媒体时代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机制创新》,载于云南法院网,2013年10月30日。

    [6]李金慧、武建敏:《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126-157页。

[7]邵廷喜:《浅析新媒体语境下的司法、民意和政治》,载《青年法苑》2012年第11期,第45页。

    [8]王琴:《浅析新媒体时代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机制创新》,载于云南法院网,2013年10月30日。

    [9] 余嫚 周晓明:《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基层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载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10]张守增:《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新媒体环境适应性塑造 》,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5日第五版。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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