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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场后强索“出警费”并打人 四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1 10:31:04


    本网讯(兰珊)  因与人发生矛盾,男子在与对方冲突时请来“痞子”帮助站场助阵,事后因未付钱被痞子多次殴打,并进家强索“出警费”,打了人还要钱并推走主人的摩托车,4个无法无天的猖狂痞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庚杰、郭晓林各有期徒刑一年;王加彬、王志怀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出生的郭庚杰,系该县大兴镇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1987年12月出生的郭晓林,系该县大兴镇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1993年9月出生的王加彬,系该县大兴镇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1993年6月出生的王志怀,系该县大兴镇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5月27日21时许,上列4被告人等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站场为由,向刘索要2800元现金好处费,因刘无钱,2郭多次随意殴打刘。后4被告人等到刘家殴打刘,向刘父强索500元钱,并将刘价值5600元的摩托车骑走,并声称当日12点前拿剩下2300元钱赎车,否则将卖车。2日后,经受害人报警,上列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自愿将4被告人索取的500元现金退还给刘父。被害人对4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1月1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4被告人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4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晓林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3被告人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最后,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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