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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撕票”致死1人 罪犯甘龙堂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12-12 14:55:35


被告人甘龙堂在法庭上接受最终裁决。

    本网讯(黄琼 吴浩东)  2014年12月12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对绑架罪犯甘龙堂验明证身,押赶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甘龙堂,曾用名甘雪鹰,男,1987年7月24日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甘龙堂涉嫌犯绑架罪一案,经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高院二审。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甘龙堂向被告人张家起、郭云飞提议绑架被害人唐某某勒索钱财,张家起、郭云飞同意后三被告人多次进行预谋及踩点。2012年12月25日10时许,甘龙堂安排张家起驾驶摩托车搭载郭云飞到防城区城区内寻找被害人,甘龙堂则驾驶借来的面包车到防城区防城镇旧企沙路口接应。12时许,被告人郭云飞按照事先安排搭乘被害人唐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旧企沙路口,张家起则前往与甘龙堂会合。当被害人唐某某驾车到达旧企沙路口时,张家起和郭云飞将被害人唐某某强行拽到甘龙堂驾驶的面包车上,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防城镇环城路尚绿岛度假山庄附近一草丛内藏匿并看守。期间甘龙堂开车回家取尼龙绳等物返回后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张家起趁机将被害人身上的500余元现金抢走。之后甘龙堂让张家起与其一起外出取赎金,郭云飞则留下看守被害人。甘龙堂和张家起取钱未果返回至现场附近时,甘龙堂让张家起在路边等候郭云飞,自己回到藏匿被害人的地点让郭云飞出去搭乘张家起的摩托车离开,随后甘龙堂用尼龙绳勒被害人颈部将被害人杀害。被害人被绑架期间,甘龙堂多次用被害人的手机与被害人家属联系索要10万元赎金。次日,甘龙堂和张家起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甘龙堂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郭云飞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认证,足以认定。

    一审认定被告人甘龙堂、张家起、郭云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判处甘龙堂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家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郭云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广西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甘龙堂、张家起、郭云飞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以犯绑架罪判处甘龙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对甘龙堂执行死刑命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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