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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行骗应如何认定
作者:郭学逵    发布时间:2014-12-17 10:18:40


    【案情】

     2014年10月16日,广西天峨县公安局官网报道,近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县六排镇纳州村塘里沟屯有一自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男子以更换户口本为名对群众进行诈骗,已经有部分群众被骗走现金。天峨县公安局迅速出动,将该男子严某抓获。经询问,严某对自己冒充公安人员以换领户口薄为由骗取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据调查,严某每更换一本户口本收取30元行骗,共骗了5名群众。针对此案,严某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根据此案情节,严某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户口薄更换费用的行为,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严某以每更换一本户口本收取30元行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严某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不知情的群众,致使群众受到利益损失,理应构成招摇撞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严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严某同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对于不知情的群众进行诈骗,并且获得了实际利益。故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评析】

    本文同样第一种观点,认为严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入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按照此解释,严某为了获取他人利益,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群众钱财,数额较大。而且群众的钱财不是非法利益,这些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这样的说法,严某应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诈骗罪的定罪,需要达到量刑起点,也就是说严某的诈骗行为如果要定罪成为诈骗罪,必须达到诈骗罪的量刑起点三千元。显然,依照案情来看,严某诈骗数额并未达到量刑起点,因此不应该以诈骗罪定罪。那么该定何罪呢?

    为了保护特定工作人员从事特定工作的性质需求,国家还规定了招摇撞骗罪。我国《刑法》第279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同样,严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称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更换户口本为名对群众进行诈骗,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以及正常工作秩序。严某身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警服,虽然并未出示证件,但是明眼人都一眼看出这是公安。以公安机关身份对群众进行诈骗,并实际获取了不当利益,因此,应该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量刑。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赚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要求,也就是说罪犯要构成招摇赚骗罪,并不一定要诈骗了多少钱,而是要看其情节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这点上看就与诈骗罪有所区别。因此根据案情,严某的行为应该以招摇赚骗罪将其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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