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侯玲玲 王芳) 由于网通焦作公司停止小灵通业务发展,致使小灵通不能正常通话,靓号小灵通用户将网通公司诉至法庭。2014年12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网通焦作公司为洪利保留原号码或赔偿尾数同等数字排列的手机号码。
2004年,原告洪利购买1小灵通(三连号)与固话捆绑使用58元市话随意打使用至今,原告如约缴费,被告却大量拆卸机站导致信号日益下降致原告的利益于不顾,以致2012年小灵通在中站地区不能正常通话,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保留原号码或者赔偿同等数字排列的手机号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洪利按约定加入网通焦作公司的小灵通网络,向网通焦作公司交纳费用,网通焦作公司为洪利提供电信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网通焦作公司在提供小灵通电信服务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原因,其提供的小灵通电信服务通话受到影响,应采取相应措施,为小灵通客户办理更换网络业务,本案中,网通焦作公司对洪利未尽到该义务,应为洪利更换网络。同时,洪利请求的保留原号码或赔偿尾数同等数字排列的手机号码,属于对自己正当权利的要求,应予支持。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