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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贩卖冰毒被判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4-12-19 10:07:53
本网讯(兰珊) 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吸毒人员染上毒瘾后,为满足自身吸毒需要,走上了“靠山吃山”、以贩养吸的路子,花钱买毒后加价转卖赚钱再买毒,以长期维持自己吸毒所需,最终在一次贩毒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归案,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书达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5月出生的吴书达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无业。今年2月,吴书达花5千元从毒贩子“震震”处购买冰毒25克,当月5日、10日,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分2次共卖给张杰(也系以贩养吸涉毒人员,另作处理)20克,剩余毒品被其自己吸食。 3月5日下午16时许,老客户张杰联系吴欲买10克毒品,吴到其所在村文化广场附近,欲再次卖毒给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警方从其身上查扣冰毒10.15克,后在其家中又查扣冰毒38.01克。据吴交待,其花钱共从毒贩子“震震”处购得了60克冰毒,同时,吴还将部分毒品加价转卖给了张杰、“战友”、“姣姣”、“同同”等人赚了几千元钱。吴在庭审中交待,“自己用挣的钱买来冰毒,再转卖给别人从中挣点钱,再贩卖,这样反反复复,挣钱吸毒再贩毒,自己也吸,也就是靠贩毒挣钱供自己买毒品吸食,最后也没挣多少钱”。 10月1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书达贩卖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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