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租房合同到期不交房 承租者占用期间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9 14:50:18


    本网讯(陈钢)  原告刘成将其门面房租给被告魏新经营使用,合同到期后被告魏新拒不交还占用的房屋。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魏新将租赁原告刘成的门面房交还给原告刘成,并自2013年10月29日开始,给付因占用门面房给原告刘成造成的损失548元/日,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一审宣判后,被告魏新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刘成有一处门面楼房,其与被告魏新签订了“租房协议”,合同约定,租期5年,至2013年10月28日止。合同期内转租需经原告刘成签字同意。合同期满,被告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提前一个月协商房价和有关条款。如被告不再续租,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原告,属被告装修及装饰可移动部分必须在三日内自行处理,超一天罚款1000元,并累计计算;合同期满,被告不再享有转让权,更不得向原告索要转让费,如原告不再租赁,留作自用,应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合同期届满前一年原告刘成夫妻书面对魏新发出“租房协议期满不再续租的通知”,告知被告魏新合同期满后不再租赁,留作自用,并通过光山县公证处将通知送达至被告魏新承租的经营场所内。双方就合同期届满后的租期、租金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成坚持不出租,留作自己用,被告魏新坚持优先承租,愿意续租,并主张租金20万,由此引起诉讼。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租房协议的约定,合同期届满,被告不再享有转让权。原告刘成在合同到期前一年通过公证方式书面通知被告魏新,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留作自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魏新应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原告刘成。因双方未经对方许可,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要求被告魏新每天赔偿1000元损失,此证据属非法取得,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被告魏新自认房屋年租金20万,被告魏新应按此计算,给付因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房租损失548元/日,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