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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法院成功为农民工讨回工资2.9万元
发布时间:2014-12-22 15:41:31


    本网讯(苏占卿 董正平)  近日,当外地农民工、原告王胜生从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手中接到被拖欠1年多的近30000元欠款时,他流下了辛酸和喜悦交织的泪水……

    王胜生系河南省兰考县来郑州打工的农民工。2012年前,王胜生为被告杨敏及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项工程。该工程竣工后,王胜生向其索要工程款,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为早日把辛苦钱拿到手,王胜生再次与被告协商未果。2012年1月9日,被告杨敏和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找理由向原告王胜生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郑州惠济区某村委会只要把一笔工程欠款全部转入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被告杨敏就归还欠王胜生工程款共计29000元”。 被告杨敏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被告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杨敏签名下方加盖了公章。同时,二被告所在辖区的郑州市惠济区某镇政府还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二被告已收到上述工程欠款。然而,被告杨敏食言,原告王胜生多次催要自己的血汗钱时,被告就是不愿给付。无奈,原告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法院。

    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A公司和被告杨敏向原告王胜生出具的承诺书系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杨敏在承诺书中明确认可欠原告工程款29000元,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应当清偿。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29 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A公司、被告杨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敏共同支付原告王胜生劳务费29000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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