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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法院:刻不容缓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4-12-25 15:41:50
本网讯(汤亚伟)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黄土店法庭依法成功执行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某某支付工资款16000元及利息,法院2013年8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何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欠款16000元,逾期不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于此案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关乎民生,越快执行到位越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于2013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然而,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告并未及时履行,而是一再拖延,被告于2014年6月6日提出异议,申明欠付原告的工资系因劳动局未支付完毕,并向法院提出了相关证据,为查明被告所述是否属实,法院依职权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取了相关证据,被告亲笔签名的证据表明该工程所有的工资款均已结清,之后法院陆续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法定义务,被告却一直搪塞不予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 原告的工资系原告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无视法律,在法院多次催告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对被告作出拘留决定。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的错误,主动于次日交付了执行款15000元,且余款的履行由第三人提供了担保,鉴于被告及时承认并改正错误,法院于当日依法对被告作出了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当主审法官将执行款交付原告时,原告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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