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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发布11件典型案件
作者:余东明 袁粼 发布时间:2015-01-07 10:55:29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近两年来审结的11件典型案件,覆盖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领域。 现分别选取这四个领域各一件典型案件予以介绍。 变相非法吸收存款须警惕 济南黛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化妆品销售,杜海田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赵华伟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初,杜海田为了扩大公司经营,伙同赵华伟向公司员工及社会人员宣传,分别以支付月息5%-10%不等的高息直接借款或办理一年、半年、三个月不等的预存卡,赠送相应美容服务,到期后返还预存款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涉及78人1525万余元,案发前未返还1217万余元。 济南天桥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黛丽佳公司罚金二百万元,判处杜海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赵华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公安机关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追回的赃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黛丽佳公司、杜海田不上诉,赵华伟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非法吸收、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美容行业当中,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致侵权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享有《鬼吹灯2》、《斗罗大陆》、《重生之官军》等网络小说著作权。被告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有会员上传的上述小说,网络用户如果下载,需每部付费0.5元。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主张涉案小说系由会员上传,被告仅提供网络服务,但其通过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并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侵权获利情况赔偿玄霆公司共计23万余元。 该案的审理,以201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主要依据,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应知的衡量标准。通过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注意义务,为追究其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提供了依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政府决算报告应主动予以公开 王振宝要求山东省审计厅对下列信息予以公开:1、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上述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公开。2、上述信息书面提供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审计厅作出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王振宝申请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已在门户网站公开,网址:www.sdaudit.gov.cn。对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没有统一公开要求,故不再主动公开。王振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生效判决认为,关于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山东省审计厅已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明确告知具体网址,符合法规规定。关于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审计厅拒绝公开,不符合法规规定,故判决撤销该部分回复内容,限审计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这部分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王振宝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振宝要求公开的政府决算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山东省政府相关会议未明确公开决算情况,并不表明决算情况不再予以公开。因此法院判决山东省审计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执行期间法定代表人辞职还履责 济南历下法院在执行佛山南海厂与济南星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褚某出境。之后济南星泰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褚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出资亦转让他人。褚某遂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济南中院复议认为,在案件执行期间,褚某转让投资及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义务的履行,也影响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因此对褚某要求不应支持。 本案明确即使法定代表人辞去其职务,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应对其解除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应是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严格掌握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对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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