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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5-01-19 15:40:11
解除合同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双倍工资 原告李喆于2003年6月至2013年12月30日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1月7日,被告因劳动合同期满,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作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工作期间休息日的双倍工资,也未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经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人仲案字(2014)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对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不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工资23907.52元、经济补偿金23750元,为原告补缴2003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望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淇滨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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