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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按份共有” 老妇诉法院获支持
作者:黄友双 发布时间:2015-01-22 11:58:36
王艳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妇人,家住广西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路西巷,老伴已离世,膝下有两个女儿。2014年的一天,王艳独自来到南宁市房产局,想查询自己住了二十几年的老房子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可工作人员却告知其房屋早在2003年就办理并颁发了房产证,且该房屋属于王艳和徐倩按份共有,两人各占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年事已高的王艳脑听到这个消息顿时两腿发软,脑袋一阵嗡鸣,惊叹自己的房屋怎么会在2003年就取得了房产证?这个徐倩又是何许人也? 疏忽大意惹烦忧,七旬老妇踏上维权之路 原来,王艳于1998年在白沙路取得一块98平方米的土地后,遂在该土地上建房一栋,之后王艳作为申请人于2003年向江南区政府房管所递交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报告》。但由于王艳与老伴文化水平不高,儿女当时也还年幼,便将房屋所有权证相关事项全权委托徐倩办理。精明狡猾的徐倩却动起了歪脑筋,利用王艳对她的信任,将自己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上,而后徐倩还告知王艳房产证未办理成功,并私自隐匿房产证。懵懵懂懂的王艳直至2014年才知晓这一事实,心急如焚的她在家人陪伴下来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异议登记后,便一纸诉状将徐倩告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官辨法析理,诉争房屋被判物归原主 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徐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及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王艳在房屋建筑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物权。另查明,原告于2003年申请对房屋的物权进行登记,其向江南区政府房管所递交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报告》上仅记载本人为房屋唯一权利人。反观原告王艳与被告徐倩之间的关系,仅为王艳委托徐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委托合同关系,无证据证明双方有何种近亲属关系,但该房屋在进行所有权登记后,登记为王艳与徐倩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故徐倩应当对其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之二分之一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双方存在何种近亲属关系、或徐倩因何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取得诉争房屋部分所有权。现被告徐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徐倩可以因何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取得诉争房屋部分所有权;且原告建设房屋,取得物权,原告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有其本人一位权利人的,诉争房屋应属于原告王艳一人所有。现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王艳与徐倩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的状况,存在瑕疵。故原告主张确认诉争房屋为其一人单独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诉争房屋由原告单独所有。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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