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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被欺负后持刀捅死二人一审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5-01-23 16:30:03


一审宣判现场。

    本网讯(唐雪云)  15岁的初中生吴某广因琐事被他人聚众殴打后,其没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自行持刀质问他人并发生打斗,将两人捅伤致死,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月22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9月28日晚,吴某因其踢宿舍门的问题与被告人吴某广发生争吵后,一直怀恨在心,并意图殴打吴某广。2013年10月10日17时许,吴某找来被害人谢某、谢某某等十多人,在某中学洗澡房内找到正在洗澡的吴某广后,吴某、谢某、谢某某即上前对吴某广实施殴打。吴某广被打后即回到其所住的宿舍,并从床铺上翻找出一把弹簧卡刀后,到另一宿舍内质问当时在该宿舍内的吴某、谢某、谢某某等人为何对其进行殴打。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广持弹簧卡刀朝手持钢管的谢某身上连捅刺数刀,谢某则趁机用其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吴某广背部一刀;吴某广被刺后转身朝谢某某身上连捅刺数刀,谢某某被捅后往宿舍外逃跑,吴某广持刀追赶。后被告人吴某广因背部刀伤跌倒在地,未能继续追赶谢某某。被害人谢某某、谢某被闻讯赶来的老师送往医院抢救,谢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谢某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谢某因左胸前部下段被锐器穿通伤,致心脏及肝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谢某某因左胸背部下段外侧被锐器穿通伤,致左肺下叶中段后侧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广未能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广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广与二被害人素无纠纷矛盾,但二被害人出于朋友义气无故殴打吴某广,同时,在受到吴某广质问时还存在言语上的刺激,引起吴某广持刀实施伤害、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明显过错,对吴某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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