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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与合伙人协商擅自拆卸合伙设备被诉
发布时间:2015-01-22 16:03:04
男子未与合伙人协商擅自拆卸合伙设备被诉 2012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履行40000元的出资义务,并依法设立了鹤壁市淇滨区华莱士快餐店。2011年10月1日开始经营,在5年合伙期未满的2013年9月30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派人拆卸合伙设备、设施,拒绝维持合伙经营。在两年的合伙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分配合伙收益,合伙体修业后,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及设备、设施的搬迁费被告均拒绝承担,为此特提出如下诉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淇滨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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