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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者与吸毒者开房容留他人吸毒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30 09:43:09


    本网讯(兰珊)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贩毒者与吸毒者往往沆瀣一气、常聚一起,有人搞钱、有人过瘾,互助合作、各取所需,但因所从事的是非法活动,免不了要受法律打击,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类案件,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毒贩子高志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瘾君子”曹青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均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出生的高志与1974年12月出生的曹青均系该县无业游民,高志2013年7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7月,被告人高志在县城外环路宾馆开房,提供毒品容留曹青、赵某等人共同吸食。稍后,被告人曹青先后3次到宾馆开房,一次由高志提供毒品容留曹与赵某共同吸食,另一次由曹青供毒容留董某艳(女)吸食,最后一次由曹青到宾馆开房、由高志供毒,曹伙同赵某、解某(女)在房间内共同吸食。

    去年8月1日,警方将高志与曹青一并抓获归案。

    去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志、曹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高志曾因贩毒被判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高志从重处罚,对曹青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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