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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大量毒品并持有枪支弹药 毒贩杨俊伏法
发布时间:2015-01-30 10:25:06


法官向杨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本网讯(区倚)  “我走上这条不归路,请不要告诉我尚在幼年的女儿。”1月28日下午3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罪犯杨俊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2岁的杨俊是云南省景洪市人,2004年7月曾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减刑后于2008年6月27日释放。 2012年4月,“不安心”的杨俊老路重走,购进一批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由刘建平(已判刑)通过大货车从景洪运往昆明后藏匿。4月26日,民警抓获杨俊、吴进胜(已判刑)后,从杨俊携带的红色垃圾袋及出租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2件17918克,在其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7克;在杨俊所驾车的储物箱、后尾箱内分别查获手枪各一支,子弹14发;在其住处查获子弹30发,毒品可疑物9.4克。在吴进胜挎包及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65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9.1%、9.5%、9.3%、8.7%、11%;所查获手枪和子弹为枪支、弹药。

   法庭审理同时认定,2012年4月期间,杨俊、吴进胜在昆明市先后卖给武焜、罗宣坤(二人均被判刑)甲基苯丙胺片剂1083克、250克。

    2013年6月2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杨俊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杨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共同犯罪中,杨俊系主犯。杨俊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一审、二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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