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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36万元
发布时间:2015-02-04 09:21:35


图为当事人在执行协议书上签字

    本网讯(陈金华 马永伟)  “感谢虞城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六年的诉争,今天终于有了结果。”2月3日上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一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执行款36万元,申请执行人刘花领的委托代理人秦秋文从法官手中接过现金不停表示感谢。

    2008年8月22日下午,被告杨艳伟、杨艳兵因参与阻止原告刘花领建房对刘进行殴打,导致刘花领头部受伤。经鉴定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且与2008年8月22日的打架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6级伤残。2009年7月15日刘花领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被中院撤销并发回重审。2012年9月24日,商丘中院指定该案由虞城县法院审理,2013年10月9日,虞城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刘花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69590.96元。二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被中院维持。

    2014年4月10日,刘花领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及时为刘花领执行所需费用,虞城县法院执行局全体出动,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为刘花领执行回18.66万元执行款。2015年2月3日又将被执行人传到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双方达成执行协议,二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给刘花领各种费用36万元,使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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