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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家有急事为由两次向同事借款未还被诉
发布时间:2015-02-06 16:08:53
原告与被告系单位同事,被告于2011年8月7日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整,又于2011年10月31日借现金5500元,被告又于2012年5月8日又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2012年8月3日借款8万元,2012年8月16日借款1万元,并写下欠条,约定2012年8月底一次性还清,到期后,一直催要,未还。 来源:
华龙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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