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荣棉)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汪科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汪科文为了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那绍村弄中屯“罗家田”(地名)坡种植杉树苗,擅自雇请他人将该地中的杂木进行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被伐林木属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国有金钟山林场马兰箐分场30林班17小班,被伐林木面积3.3亩,1223株,被伐林木蓄积量10.9846立方米。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538元。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汪科文到公安机关投案。另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汪科文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国有金钟山林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该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6538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科文故意毁坏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汪科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了受损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