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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出台细则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发布时间:2015-02-10 13:46:15


    本网讯(王希玉 张绍方)  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工作,2月6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促进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

    细则规定案件审理(执行)中主动接受监督。以发放《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的方式请当事人从裁判公正、审判纪律、审判作风、裁判文书质量等方面对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进行监督。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案件承办人应当通过短信、电话(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及程序变更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案件承办人应当通过短信、电话(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及时将执行立案、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细则规定案件回访监督。从本年度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中随机抽取案件进行廉政回访,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执行纪律作风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进行廉政回访的案件数量,除上级法院规定的回访案件数量外,各法院应自行随机抽取50件以上,开展自行廉政回访工作。除随机抽取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外,还应当对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下列案件进行廉政回访: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规定的案件;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廉政回访可以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回访表要有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进行确认。

    细则规定意见处置。法院监察部门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对提出的批评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提出的表扬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表扬奖励;对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廉政监察员进行核查;对违纪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的,报纪检组进行处理。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批评意见进行处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监察部门在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处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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