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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二死二伤 司机积极赔偿损失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02-11 11:33:48


    本网讯(黄河清)  重庆市万州区中年男子陈嗣国驾驶一辆小车搭载4人,途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案发后,陈嗣国投案自首,并赔偿58.8万余元,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嗣国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陈嗣国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4人从重庆市驶往南宁市方向,途径国道210线2775Km+50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击道路右侧下坳大桥桥墩,造成2 人当场死亡,2人受轻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嗣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4人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嗣国在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待相关人员的到来,参与救治伤者,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嗣国已与死者家属以及被害人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共计588718.70元,同时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此外,保险公司也已支付赔偿款共计414072.13元。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陈嗣国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嗣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案发后,被告人陈嗣国在他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待相关人员,并参与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嗣国与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支付赔偿款共计588718.7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保险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嗣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嗣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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